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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退职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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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64年,对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按社会困准户标准给予救济。1965年开始,根据国务院指示,对有困难的退职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作为生活补助费。是年,有2名退职职工享受生活补助。1982年,又有10名退职职工享受补助。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凡享受生活补助的退职职工,给予报销三分之二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