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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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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7月,长岛设立13社,社公所设社长1人,大社设副社长1至2人。社公所设息讼委员会,由委员8至12人组成,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1934年底,改社为乡,乡公所设乡长1人,大乡设副乡长1至2人。乡公所设调解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1945年9月,长山岛军政办事处进岛后,各区建区分所,设正、俐区长。村建村公所,设正、副村长。
1947年10月,国民党长山列岛区署成立后,各乡建乡公所,设正、副乡长。1948年4月后,乡公所增设警卫主任、户政主任、民政主任和文化主任。第二次解放时,各乡公所被摧毁。
长岛第二次解放后,各乡建乡公所,设乡长、副乡长。村建村公所,设正、副乡长。
1951年12月,乡公所改为乡政府,设正、副乡长。村公所改为村政府,设正、副乡长。1955年12月至1956年2月,各村成立生产合作社,取代材政府,设正、副主任。
1957年1月,各乡政府改为乡人民委员会,由正、副乡长和委员组成。各村仍为生产合作杜。
1958年11月,乡人民委员会改为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大队长。村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队长。
1962年5月,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社长。生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大队长。
1967年5月至1968年3月,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相继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大队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
1980年9月,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大队长。
1982年1月,南长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长岛镇人民政府,设正、副镇长。1984年4月,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称镇或多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同年,撤销大队管理委员会,成立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附:
1939年5月,日伪军侵占长岛后,各乡建伪乡公所,设乡长1人,大乡设副乡长1至2人,1045年8月,各伪乡公所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