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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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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建国前,主要有渔行和私人借贷。

渔行的借贷对象以渔民为主。半年为期,利息为20%,到期还不上则将利变本再增利。

私人借贷,需请2人担保,无保必须押当。期限分3个月、半年和1年3种。3个月利息为20%至30%,半年为50%左右,1年为100%。各类贷款均需折实保值。

渔、农业贷款

第一次解放期间,北海银行向渔民发放贷款334万元(北海币),用于扶持渔业生产和解决群众生活困难。1948年至1949年,特区贷款组向群众发放贷款17844万元(旧人民币),贷粮2万公斤。南三乡贷款以购置种子和农具为重点,北三乡贷款以修船置网为重点。

1950年至1952年,通过贷款医治战争创伤、救灾和发展生产,3年发放贷款148651万元(旧人民币),贷粮6万公斤。1953年后,渔、农业贷款主要用于购置渔具、农具、化肥和农药,改造更新工具,扶持海水养殖生产,支持渔、农业机械化等方面。1962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豁免农业社合作基金贷款8000元。1964年,豁免海水养殖业贷款365万元。1971年,又豁免1961年前的农村贷款27.9万元。1980年,发放专业户贷款1万元。1983年,开始重点扶持各种经济联合体和专业户。1985年,贷款1972万元,扶持放养扇贝6637亩,添置大马力机帆船70余只,购置网具828条,投放扇贝采苗袋950万个。

商业贷款

1955年,发放134万元,主要用于国营、集体商业的资金周转和粮食、水产品的收购等。1979年后,主要用于扶持社办、队办商业和个体商业。1985年,商业贷款1413万元。

工业贷款

1958年,首次向手工业联社发放贷款2万元。60年代至70年代,工业贷款主要用于增添和更新设备,购进原材料。进入80年代,工业贷款发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

贷款利率

建国前,北海银行发放农业贷款的月息为5-10‰。建国初期,农业和工商业贷款的月息为10‰左右。1953年调整为:国营工商业贷款月息6.6‰,供销合作商业贷款月息6.3‰,手工业贷款月息5.94‰。1954年,农业贷款月息调为7.5‰,此后,又多次降低贷款利率。1985年,农业贷款月息为3.6-4.8‰,工商业(国营集体)流动资金贷款月息为6.6‰,结算资金贷款月息为3‰,预购定金贷款月息为4.8‰,个体工商业和运输业贷款月息为7.8-9.6‰。

单位:万元

表10-5 长岛县各项贷款统计表
年度渔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其它贷款合计
195213---13
195331---31
195424---24
195536-134-170
195657-120-177
195760-141-201
1958332208-243
195984-231-315
196029-128-157
196166-195-261
196275-102-177
1963991251-351
1964136-282-418
1965132-312-444
19661692458-629
19671593562-724
19681224539-665
1969122-573-695
197018112783-976
19711221901291053
19728221218221324
197321119171201
1974-21212181232
1975-1181212835
1976157221109191307
1977172161354311573
1978135131733231904
197965342303-2402
1980190492860-3099
1981191752362572685
1982340951908412384
1983395158935611549
1984174418110774773479
198519725631413968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