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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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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工商税分国税、省税和县附捐。国税有烟酒税、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油类营业税、牧畜营业税、屠宰税;县附捐20余种。
1929年,地方兴办教育,将上述3项捐税改收货物教育捐:煤炭捐每吨2元(银元),年收7500元;杂粮捐每10石1元,年收1550元;宰猪捐每头8角,年收800元;烟酒捐年收入380元,合计年收入10230元(银元)。第一次解放后,此项捐税免除。
1950年,全国统一制定新税制。长岛执行的有货物税、水产品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牌照税、文化事业税(1966年停征)。是年,水产品交易税改为产销税。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改为工商所得税。1973年,恢复工商税。1983年1月,进行税制改革,除水产工业企业、农电企业和实行定额补贴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均实行利玫税,增加增值税。8月,个体商业纳税由直接纳税改为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秋,取消工商税,玫为产品税、营业税。1985年,增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