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年间,长岛有地13955亩,每亩征银1分5厘,计征银201两;人丁10445人,每年每丁征银3钱5分2厘1毫7丝7忽,计征银3678余两。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丁银摊于地亩,合称“地丁”。清末民初,长岛视为荒地,每亩纳地丁银1分6厘7毫。时有地12621亩,年纳银210两。1929年,开始增纳教育附加捐,数量与地丁同。
1952年,始征农业税,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全区有收益的土地20025亩,常年产量137万公斤,征收办法是:先核定每亩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50公斤的免征额,余者按税率20%分夏、秋两季征收。1958年,税率调整为13.7%。1979年,对农业税实行定起征点的办法。以生产队为计算单位,社员口粮180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元为起征点。
建国后的36年中,长岛农业常受灾害,国家多次给予减免税。其中,有4年全免,6年减半征收。
第二节 农业税
清康熙年间,长岛有地13955亩,每亩征银1分5厘,计征银201两;人丁10445人,每年每丁征银3钱5分2厘1毫7丝7忽,计征银3678余两。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丁银摊于地亩,合称“地丁”。清末民初,长岛视为荒地,每亩纳地丁银1分6厘7毫。时有地12621亩,年纳银210两。1929年,开始增纳教育附加捐,数量与地丁同。
1952年,始征农业税,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全区有收益的土地20025亩,常年产量137万公斤,征收办法是:先核定每亩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50公斤的免征额,余者按税率20%分夏、秋两季征收。1958年,税率调整为13.7%。1979年,对农业税实行定起征点的办法。以生产队为计算单位,社员口粮180公斤,人均分配收入40元为起征点。
建国后的36年中,长岛农业常受灾害,国家多次给予减免税。其中,有4年全免,6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