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鱼、虾 建国前,渔民销售水产品,是自行选择港口出售。由渔行代理店作中介转卖给渔商、渔贩,从中收取2.5%一5%的手续费。有时渔行代理店也自行收购加工出售。
第一次解放期间至50年代中期,水产品滞销,渔业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推销,私营渔商和渔贩亦收购运销。
1956年,国家对水产品实行统一经营,由国家水产部门统一核定收购牌价,下达收购和调拨计划,县水产部门按计划收购和调拔。小商贩经营水产品,须持营业证到水产站批发。1958年,取销私营商贩。1960年,市场上水产品严重短缺。国家开始对水产品实行统购包销政策,规定渔业生产单位的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交售给国家。1962年,国家开始对渔民交售对虾实行奖售。每交100公斤对虾奖售小麦20公斤(1983年停止)、桐油6公斤、大麻5公斤(1964年停止)、香烟10条、白酒5公斤(1963年停止)。奖售物品,均按平价供应。
1969年春,县水产供销公司派出鲁水6号、12号船开展海上收购业务。
1981年,国务院规定对水产品实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政策,除对虾全额上交外,其它水产品派购60%,议购40%,1983年又改为派购40%,议购60%。1985年,水产品销售全部实行自由交易。商业、乡镇企业等单位通过鱼彻交换、鱼物交换、高价议购等方法争相经营水产品,私商也参与贩卖。
海带 1973年前,海带销售由水产部门包购包销。1973年后,海带市场出现滞销局面,到1976年,水产部门因包购包销海带亏损88.7万元。1979年,为加速推销海带,采取销价比收购价低12%的办法。到1980年,水产部门库存积压海带15692吨,累计经营亏损1845万元。1982年,由包购改为国家收购40%,其余由生产单位自销。1983年,改为全由生产单位自销。
第六节 水产品购销
鲜鱼、虾 建国前,渔民销售水产品,是自行选择港口出售。由渔行代理店作中介转卖给渔商、渔贩,从中收取2.5%一5%的手续费。有时渔行代理店也自行收购加工出售。
第一次解放期间至50年代中期,水产品滞销,渔业供销合作社负责收购、推销,私营渔商和渔贩亦收购运销。
1956年,国家对水产品实行统一经营,由国家水产部门统一核定收购牌价,下达收购和调拨计划,县水产部门按计划收购和调拔。小商贩经营水产品,须持营业证到水产站批发。1958年,取销私营商贩。1960年,市场上水产品严重短缺。国家开始对水产品实行统购包销政策,规定渔业生产单位的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交售给国家。1962年,国家开始对渔民交售对虾实行奖售。每交100公斤对虾奖售小麦20公斤(1983年停止)、桐油6公斤、大麻5公斤(1964年停止)、香烟10条、白酒5公斤(1963年停止)。奖售物品,均按平价供应。
1969年春,县水产供销公司派出鲁水6号、12号船开展海上收购业务。
1981年,国务院规定对水产品实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政策,除对虾全额上交外,其它水产品派购60%,议购40%,1983年又改为派购40%,议购60%。1985年,水产品销售全部实行自由交易。商业、乡镇企业等单位通过鱼彻交换、鱼物交换、高价议购等方法争相经营水产品,私商也参与贩卖。
海带 1973年前,海带销售由水产部门包购包销。1973年后,海带市场出现滞销局面,到1976年,水产部门因包购包销海带亏损88.7万元。1979年,为加速推销海带,采取销价比收购价低12%的办法。到1980年,水产部门库存积压海带15692吨,累计经营亏损1845万元。1982年,由包购改为国家收购40%,其余由生产单位自销。1983年,改为全由生产单位自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