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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燃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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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民国时期,岛内用煤多自行到大连、烟台等地购买,本地商号亦有少量贩卖。

1950年至1963年,煤炭由供销部门经营,只供应地方机关和北五岛群众用煤。1963年10月,驻军用煤始由地方供应。1964年11月,由专营机构统管全县煤炭购销业务。

煤炭购进指标由国家统一分配,50年代基本可满足供应,60年代采取分配的办法。分配原则是首先保证驻军、渔民、非农业人口和北三公社群众的生活用煤,适当安排取暖、饮食服务业、酿造业和其它工副业用煤。70年代开始,对非农业人口生活煤实行按人定量,凭证供应,过季作废的办法;对北五岛群众生活用煤实行按季下达指标的办法,对渔民则以渔船为单位供应。1985年,开始供应南五岛群众生活用煤。

石油

清末至建国初,岛内只经销少量煤油。1956年,始有柴油和润滑油购销业务,分别由水产供销部门和供销社经营。1975年11月,石油分站建成后统管全县石油购销业务。

50年代至60年代,渔农业机械设备较少,石油基本可满足供应,年销量多在400吨左右。进入70年代,渔农业用油量猛增,石油(主要是柴油)供不应求。在销售上,采取分配指标,按季供应,包干使用,超额不补的办法。1980年,渔业用油由县渔业生产指挥部分配到船,工农业用油按机定量。1982年,对渔船用油又采取了鱼油挂勾(即多交鱼多供油,少交少供)的供应办法。1985年,上级增加了海岛石油分配指标,生产用油基本上得到满足。

液化气

1983年,有少数单位购进液化气供本单位人员使用。1985年11月,成立长岛县液化气供应站,统一购进,按计划分配供应。

表9-3 长岛县燃料销售统计表

单位:吨

长岛县燃料销售统计表(单位:吨)
年度煤炭煤油汽油柴油润滑油
1952947---
195365518---
1954115530---
1955139526---
195690431-81
1957191459-251
1958230854-604
1959540849-584
1960459650-1106
1961315942-1327
1962259346-693
1963144042-1329
1964247544123916
1965689556234913
19661096858256623
19671145352379532
19681129448541717
19691092646640717
1970921863975731
1971100106010886
19721290764915610
197311076691334222
1974108917426135718
197512675633062825
197613108651303163108
197713203501395380179
19781344246996157234
197913804359911012287
1980130524212710681295
1981161543513811586259
198218557518312261287
1983125154722613753295
1984157543232611793302
198516441324241281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