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保护与治理 资料库:长岛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长岛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1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6/section/1/article/1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8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环境污染。在防治新污染源中,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1980年,对1100多只渔船和18处修船厂,实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重点治理。对废渣及垃圾的处理,实行分段、划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垃圾排放点,定时清除,改变了“脏物废物海边倒,大海就是垃圾箱”的状况。
    1982年3月,县“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长岛县环境保护暂行规定》。4月,县政府颁布了《长岛县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造成海水污染的单位、渔船,分别进行征收污染费,有的还要罚款。对工业废水采取管道排放,经过净化、沉淀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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