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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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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环境污染。在防治新污染源中,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1980年,对1100多只渔船和18处修船厂,实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重点治理。对废渣及垃圾的处理,实行分段、划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垃圾排放点,定时清除,改变了“脏物废物海边倒,大海就是垃圾箱”的状况。
1982年3月,县“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长岛县环境保护暂行规定》。4月,县政府颁布了《长岛县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造成海水污染的单位、渔船,分别进行征收污染费,有的还要罚款。对工业废水采取管道排放,经过净化、沉淀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