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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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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 1963年恢复县制后,机关办公房及宿舍由政府总务股管理,主要负责房屋的维修和房租收费,管理面积共计10900平方米。1977年,成立房产管理局,有职工13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6人。主要负责机关办公房、宿舍的建设、维修和收资。1985年,房产管理局管理房屋面积为35000平方米。城区的厂房17,43万平方米、企事业房屋10.01万平方米,皆由所属单位管理。
租赁与租金:60年代,岛上工作人员陆续增加,公房不能满足需要,开始少量租赁民房(至1975年废止)。80年代,随着海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一些外县个体商贩和小手工业者进岛经营,城区有的民房开始租赁。
民房租金无统一价格,60至70年代,每间每月在0.50-1.20元。80年代初每间每月10-30元。
公房租金根据其质量、用途和座落划分等级。1982年,县政府颁发了《长岛县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对租金作出统一规定:私人住户按房屋等级和使用面积计费,个人缴纳入半,国家补助入半;公用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每月0.30-0.50元全额自负。
房产交易:建国前,私房交易按传统方式进行,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协议后立约,再到政府顺契。建国后,私房交易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请村负责人监督立契约,然后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顺契手续。公房交易,由双方自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卫生管理 1963年,城区主要街道卫生的管理及生活垃圾的处理,由雇工负责。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区,由各单位负责。
1979年,卫生局成立环卫队,有固定清运工3人,人力平车1辆,负责垃圾清运。1980年,划归基建局管理,清运工具更换为汽车。1984年,建委成立环卫管理站,有正式工4人,临时工18人。1985年,配备解放牌自卸车1台,机动叉车1台,拖拉机2台,生活垃圾箱21个。主要街道、路口设有果皮箱,街道每日清扫2次,垃圾定期清运。
1984年以前,城区粪便由各村积肥队无偿清理。1984年,南长山镇园艺场负责清理,由建委年支付清理费9000元。
供水管理 自来水公司:1981年,成立自来水筹建组,有职工3人,临时工6人。1984年9月,成立自来水公司,有职工13人。1985年,职工增至24人,设技术组、供水组和维修安装组。
1981年,开始装表计量,按量收费。生活用水每吨计价0.20元,生产用水每吨计价0.50元。随着城区建设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的发展,水源缺乏,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1982年,县政府采取降低生活用水量(由30公斤/人日,降为15-20公斤/人日)的措施。1984年,县政府制定了《长岛县城镇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实行收取水资源开发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供电管理 1973年以前,城区电费及线路安装、维修等由驻军管理。1973年后由县发电厂管理。1984年10月,城区用明路灯由城建部门管理,12月改由供电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