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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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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特区政府在南长山岛寺后村建立国营农场1处,有职工3人,耕地33亩。1952年,增加到7人。1953年12月,农场撤销。
1959年11月,建立国营长岛林场,场址在南长山岛乐园村,有职工8人,经营全县的宜林荒山35936亩。1962年,林场保留4492亩,其余归集体所有。1972年,宜林荒山造林结束。1983年测核,林场总面积为6370亩,其中,有林地5433亩。全场活立木蓄积量7200立方米,主要树种是黑松和刺槐。1985年,有固定资产10.3万元,职工15人。行政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林区实行承包责任制。
无居民岛的荒山,均属全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