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2月,全县由56个初级渔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7个高级社,入社渔农民1637户,占总户数的84.8%。1957年,入社户占总户数的98,33%。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除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外,其余全部统一经营。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折价归公,由农业社逐年偿还。按国家需要制定生产计划,交售农产品。分配方式是: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税金、折旧费和生产费用,留足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从此,农业由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4日,全县27个渔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长岛人民公社”。其体制特点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财物收支均由公社统一支配,统一核算。并实行军事编制,设团、营、连、排、班。提倡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劳动不记工分,吃饭不要钱。
在生产上,“一平二调”、瞎指挥、高指标等错误一度泛滥,造成了1959年至1961年3年生产大幅度下降、群众生活极端困难的局面。
1962年,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将公社体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除较大企业由大队核算外,农业全部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按劳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广“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分配平均主义日趁严重,体制上也出现由小队核算扩大到大队核算,直至有的扩大到公社核算。
1978年5月,全县开始推行《长岛县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农业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定额、小组作业和小段检查的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实行“六定一奖”(即定产量、定产值、定消耗定纯益、定劳力、定工日和年终超产奖励)制。
1980年,逐步实行联产计酬、专业承包和家庭承包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劳动成果除交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余者归自己。
农村经济联合体 1984年,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生产队撤销,原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土地),有偿转让给联合体或农民个人。土地实行农民承包责任制,一包3年或5年不变。1985年,全县出现农业专业户184个,联合体597个。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12月,全县由56个初级渔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7个高级社,入社渔农民1637户,占总户数的84.8%。1957年,入社户占总户数的98,33%。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除分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外,其余全部统一经营。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折价归公,由农业社逐年偿还。按国家需要制定生产计划,交售农产品。分配方式是: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税金、折旧费和生产费用,留足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从此,农业由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9月4日,全县27个渔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长岛人民公社”。其体制特点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财物收支均由公社统一支配,统一核算。并实行军事编制,设团、营、连、排、班。提倡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劳动不记工分,吃饭不要钱。
在生产上,“一平二调”、瞎指挥、高指标等错误一度泛滥,造成了1959年至1961年3年生产大幅度下降、群众生活极端困难的局面。
1962年,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将公社体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除较大企业由大队核算外,农业全部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按劳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广“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分配平均主义日趁严重,体制上也出现由小队核算扩大到大队核算,直至有的扩大到公社核算。
1978年5月,全县开始推行《长岛县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农业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定额、小组作业和小段检查的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实行“六定一奖”(即定产量、定产值、定消耗定纯益、定劳力、定工日和年终超产奖励)制。
1980年,逐步实行联产计酬、专业承包和家庭承包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劳动成果除交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余者归自己。
农村经济联合体 1984年,人民公社体制解体,生产队撤销,原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土地),有偿转让给联合体或农民个人。土地实行农民承包责任制,一包3年或5年不变。1985年,全县出现农业专业户184个,联合体59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