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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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地位
1978年以后,县革委对被错划为右派的教师全部平反,并适当安置。1985年9月10日,牟平县举行庆祝第一个教师节大会,县委公布了《关于为全县教育办好事办实事的决定》,表彰了一批优秀教师。1985~2000年,受国家教育部(教委)、省教委和市政府等部门表彰的教师有333人,受区委、区政府表彰的1227人。中小学教师在历届区“党代会”和“人代会”中有一定的代表名额。全区发展教师党员393人。
二、教师工资
幼儿教师工资 区直机关幼儿教师工资为政府财政拨款。企业幼儿教师工资为园内自收自支。乡镇机关幼儿教师工资同农村幼儿教师。1978年,农村幼儿教师与农村生产队社员享受同等劳力工分待遇。后渐改为工资。1997年始,各镇在本镇范围内对幼儿教师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待遇。至2000年,全区各镇均按月发放农村幼儿教师工资,年均工资4000多元。
1993年,推行埠西头镇幼儿教师退休一次性发放养老补贴的做法,最高额为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者,一次性补发2000元。1996年始,推行宁海镇机关幼儿园和玉林店镇按教师教龄办理“康宁定期保险”的做法,按“个人和集体共同分担”原则,组织集体投保,期限为10年。镇托幼办每年为投保教师缴保费150元,余者由个人负担。
公办教师工资 1978年全县人均月工资40.5元。1985年月均77.1元。1987年,全县中小学教师增加基础工资 10%。1993年,改革公办教师工资制度,教师月均工资466元。1996年1月始,牟平区在乡镇任教的中小学公办教师按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向上浮动一级职务工资。1997、1999年两次调整工资,全区公办教师月均工资分别为727元和889元,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教师工资 1978~1983年由生产队以工分形式支付,每月县财政发给民办教师个人生活补助5元。1984年始由乡镇统筹支付。1985年月均工资为56.3元,1993年147元,1998年303.2元,2000年322.5元。1996年始,因超龄不能转为公办教师的,按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调整工资。退休前由所在乡镇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支付。退休后,其退休金由区教委从民办教师养老基金中支付。
三、教师福利
1978年后,教师除同党政机关干部及其它单位人员一样享受工龄津贴等20余种补贴外,还有以下福利待遇。
教龄补贴 1985年1月始,公办教师按教龄分等级月发3~10元。离退休后仍享受。1996年1月始,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金中原基本工资仍按100%发给。
班主任补贴 1979年始,中小学 公民办教师班主任享受同等补贴费,按所任班学生数,分别月发4元、5元、6元。1988年改为每班35人以下的月发13元,36人以上发15元。
特级教师补贴 1979年后,全区先后有6人被评为中小学特级教师。小学的月补贴20元,中学的月补贴30元。1993年7月始,补贴均增至80元,退休后不变。
公费医疗 1978~1993年,公办教师医疗费实报实销。1978年始,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教师,月发护理费53元。1994~2000年,公办教师每年发给个人医疗费120元,不足者自付。1996年始,不能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2000年,护理费增至108元。
工会会员补助 1983~1991年,县财政局每年按全县公办教师基础工资总额2%拨发福利费,该款除用于工会活动经费外,其余用于特困会员补助。1992年该拨款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