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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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费行业主要是服务型和修理加工业,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物价部门检查收费情况。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行政事业性收费迅速增加,由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乱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80年代后期,国家开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乱收费现象,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4年,全县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99个,有收费项目3000多个。1995年,全区共有事业性收费单位110个,收费项目810个,其中,中央收费项目37个,省级收费项目694个,市级收费项目23个,县级收费项目56个。至2000年,收费项目没有大的调整。
一、收费管理体制
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县政府各部门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由同级物价局、财政局审定;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平衡;凡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同级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转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乡镇政府及下属机构无权指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县政府各业务部门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必须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并联合下达,否则无效。
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1994年1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协同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呈报职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许可制度
1988年7月,开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山东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1993年12月,规范全县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在开学15天前到县工商局价格科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同时将办班的各项费用如实报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会同财政局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财政部门已核发经费的,则不准收费。培训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教育收费
托幼园所收费 1991年4月,调整全县托幼院所收费标准。保育费,4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一类幼儿园36元,二类30元,三类24元;4周岁(含4周岁)以上儿童每人每月,一类幼儿园30元,二类24元,三类18元。杂支费,4周岁以下每人每月6元,4周岁(含4周岁)以上儿童每人每月4元;伙食费标准由各幼儿园自定。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农村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少量的保育费和杂支费。
1999年5月,调整幼儿园、托幼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为经区 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准予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托幼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收费上限,伙食费由各园、所按照制售原材料辅助费用的原则自行确定。
1999年牟平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表22-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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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幼儿园 │ 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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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试验│市级示范│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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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 │寄│ 全 │寄│全日│ 寄 │全│寄│全日│寄│全日│寄│全日│寄│全日│寄┃
┃ │ 日 │宿│ 日 │宿│ │ 宿 │日│宿│ │宿│ │宿│ │宿│ │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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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 20 │40│ 18 │35│ 17 │ 34 │34│28│ 12 │24│ 17 │34│ 15 │30│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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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费│ 10 │10│ 10 │10│ 10 │ 10 │10│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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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60 │75│ 55 │70│ 50 │ 60 │40│50│ 35 │42│ 50 │60│ 40 │50│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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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 75 │75│ 65 │65│ 55 │ 55 │45│45│ 40 │40│ 45 │45│ 40 │40│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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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65 │20│148 │18│132 │159 │10│13│ 97 │11│122 │14│105 │13│ 90 │11┃
┃ │ │0 │ │0 │ │ │9 │3 │ │6 │ │9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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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 1992年,高中学生每人每学期学费城市为24元,农村为20元;杂费城市为30元,农村为20元;住宿费为20元,借读生学杂费不超过120元。初中以下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只收杂费。初中杂费,城市每生每学期为24元,农村12元,住宿生住宿费20元,借读生不超过60元。小学杂费,城市每生每学期为12元,农村8元,借读生不超过40元。
1995年5月,调整全区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新学年开始,高、职中(职专)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杂费每学期100元;初中杂费为每学期80元;小学杂费为每学期60元。
1996~199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全区理顺中小学收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收取杂费40元,查体费5元,班费10元,借读费为1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收取杂费65元,住宿费45元,查体费5元,班费15元,借读费为3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收取学费160元,省级重点260元,一般职业中专550元,省级重点职专750元。另,中小学有取暖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收费项目,高中有会考费(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考籍管理、会考合格审定费每生3年共10元,由考生一次性缴纳)、班费(每生每学期20元)。
1997年,调整普通中等师范入学新生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年学费1500元,特殊专业(体育、美术、音乐、幼师)每年学费1750元,住宿费每年200元。8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30%为缴费生,省重点高中缴费生每学期缴费750元,一般高中550元。
1999年3月,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春季开学起,规范化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调整为320元,一般高中调整为180元。
收费公开卡制度 1997年4月,全区推行中小学收费公开卡制度。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分规定项目和自愿参加项目部分。自愿参加项目中,微机上机费每生每课时1.5元,每学期不超过30元;语音上机费每生每课时0.8元,每学期不超过16元;学后服务班费每课时0.1元,每学期小学不超过15元,初中不超过20元,高中不超过50元;报刊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元。2000年6月,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联合印发《烟台市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开卡制度。凡国家、企业及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特殊学校均实行收费公开卡制度。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实行公开卡制度。收费公开卡由烟台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卡上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实行一生一卡。学校收费时,向学生发放由班主任签字(盖章)的公开卡,学生家长核实并在相应栏内逐项签字,由学生将款项和公开卡一并交给学校。
2000年牟平区中小学收费公开卡收费项目
表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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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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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学│杂费、借读费、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查体费、微机上机费、语音上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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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中│杂费、借读费、住宿费、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查体费、微机上机费、语音上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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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杂费、住宿费、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查体费、毕业会考报名费、考籍管理会考合格 ┃
┃ │审定费、学后服务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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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杂费、住宿费、预订下学期课本费、查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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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收费
1980年10月,开始对排放污水和有害废气、废渣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二氧化硫、氯化氢、铬酸雾的单位,每千立方米收取大气污染费1元;排放其他废气,每千立方米0.5元。排放废渣每立方米收排污费5元,未经处理的有害工业废渣每立方米10元。排放污水的,根据污水超标情况,每立方米收取0.2元到4元不等的污染费。第一批收取排污费的有县化肥厂、化工厂、磷肥厂等13个单位。1981年2月,对全县的县级厂矿企事业单位实行第二批排污收费。
1982年9月,县政府决定对农村社员个人房产发放和补发房产证收费,每户1.5元。
1986年,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1994年,农户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企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企业,按企业收入的4‰计征。
1987年6月,调整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由每人次0.1元调为0.3元。
1996年1月,区政府决定对城镇职工开征义务教育费,但由于当时企业比较困难,征收工作没有开展起来。2000年4月,区政府再次发出 通知,从当年1月起征缴义务教育费。区内所有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就业职工,由个人按月缴纳义务教育费。现役军人、离退休人员和已负担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民办教师免缴。收费标准为月工资300元以上,按工资总额的1%计征。
五、清理整顿
199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决定精神,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纪委、监察、财政和工商物价部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县土矿局利用宣传栏、明白纸、广播车等形式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和办事程序公诸于众,同时还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收费管理工作严谨规范,多次被评为省、市物价收费信得过单位,1993年被列为全国两个收费管理试点县局之一。
1993年8月,县政府公布取消了关于征收安全教育宣传费、民兵建设达标等县直机关涉及农民负担文件11份,取消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农机管理费、报刊延伸投递服务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收费项目43项,取消农村社会治安达标、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灭鼠达标等农村达标升级活动32项。
1993年9月,省委、省政府公布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育林基金在农村收取部分、乡村文化站达标等31项省级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12月,省政府公布取消专业或专科门诊挂号费、委培生服从录取保证金、农转非户口收费等61个收费项目。
1994年7月,财政部、国家纪委公布取消车辆进城管理费、私营企业保证金、居民单相表接电费等49种收费项目。
1994年6至8月,县政府对全县34个系统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废除了一些自立名目的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并编印《牟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汇编》2000余册发到村镇、企业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同年11月底到12月,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物价部门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1995年上半年,区委、区政府组织纪委、监察、财政和工商物价部门联合对全区事业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查出10个县级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金额17.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