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矿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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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综合管理
1993年起,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开采金、铁、砂石、石墨、花岗岩、钠长石等矿产的单位经审查办理许可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均征收50余万元;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三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制度。各采矿企业每年年底填报年度报表,来年年初,地矿局下达“三率”考核指标。2000年,全区申报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单位52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近100万元。
二、矿产开发监督管理
区地质矿产稽查大队成立后,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规知识,打击非法矿业活动,维护矿业秩序。至2000年,共禁止非法采金点400余处,取缔非法选金点406处,其中非法氰化冶炼156处,土机磨250处。查处非法乱运和私拉矿石500吨。
三、地质勘查管理
一是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20世纪70年代起推行此项管理。二是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0月,区地矿局组织力量深入探矿单位,对每个勘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建议上级矿产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勘查证。1996~2000年,区地矿局向省财政厅、省地矿厅累计争取地质勘查资金140万元,作为探矿资金投入,发现了辽上、发云夼2个黄金矿区。至2000年,全区办理勘查证60余个。
四、地质环境保护
1984年起,全 区(县)先后建立四个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即城市规划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昆嵛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和沿海自然地貌保护区,禁止四区内挖砂、采石和采矿,保护地表地貌植被完整。同时在境内一级公路、省级以上公路、旅游公路和铁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禁止采石、开矿。
五、砂石管理
县砂石办公室成立以后,对境内河套砂、海滩砂及山地岩石的采挖进行管理,对建筑部门和农村采石、采砂实行审批制度,严禁无证采挖。1988年后,县砂石办公室管理权限逐步缩小,河套砂移交县河道管理所管理。1993年,山地采矿交由地矿局管理,砂石办公室只管理海滩砂的采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