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它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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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农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余地区1%。1986年牟平县此项税收额为82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继续执行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率未变。2000年,此项税收达813万元。
二、印花税
1958年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征。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计税法。比例税率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4档;定额税率每件5元。1999年全区印花税收72万元。
三、屠宰税
1973~1993年,经营屠宰业的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和集体仍按牲畜头数征税,每头猪2元,每只绵羊0.4元,每只山羊0.2元。1981年,每头菜牛4元。军事机关自养自食和农民春节期间自养自食的猪、羊等免税和限量免税。至1994年税制改革前,税率渐增高。税制改革后,从事应税牲畜收购和屠宰的单位与个人均为屠宰税纳税人。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均为20元,羊每只2元,收购环节缴税者,不再缴屠宰税。
四、房产税
依照应税房屋的余值(即房产原值按照规章一次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73年起,此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对企业复征房产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施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用房、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免征。税率:房产余值的1.2%或房租收入的12%。房产余值=房产原值×70%。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978年沿用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始执行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牟平城区定为0.35元,建制镇0.3元。军队、机关、团体、寺庙、广场绿地等,有减免税规定。1989年全县此项税收为37.8万元,1999年为377万元。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
按1951年9月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种类、大小定额征收。1978年停征。80年代后,此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七、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实施。对国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种类分别以辆、净吨位、载重吨位为依据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1991年全县征收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计42万元,1999年此二项税收为103万元。
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当年全县征收176万元。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当年全区征收622万元。2000年1月1日起停征。
九、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次年1月1日施行。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额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率依增值率多少分别实行60%、50%、40%、30%。1997年牟平区征收3万元,1999年征收2万元。
十、教育费附加
按照1986年4月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始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附加率3%。1986~2000年,全区征收教育费附加总额13495.7万元。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额11935.5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额1560.2万元。2000年全区教育费附加额为315万元。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计征方法: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1978~1993年牟平县税收入库抽年统计表
表21-5 单位:万元
1978~1993年牟平县税收入库抽年统计表
表21-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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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 │ 外企所 │ 税款滞纳 │ 其它 │ 合计 ┃
┃ │ │ │ 得税 │ 得税 │ 金罚金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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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 │ │ │ │ │ 1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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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80 │ │ 404 │ │ │ 1381 │ 1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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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2344 │ 2186│ 1115 │ │ 221 │ 816 │ 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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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381 │ 2330│ 1374 │ 33 │ 213 │ 1121 │ 7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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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2880 │ 2393│ 1183 │ 56 │ 127 │ 599 │ 7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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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5856 │ 3154│ 618 │ 38 │ 199 │ 3049 │ 1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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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78年税收合计数包括工商税、农业税、盐税、企业收入等在内。
1994~2000年牟平区国税税收入库统计表
表2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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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增值税 │消费税│个人所得│外企所得│企业所│ 营业税 │税款滞纳金│ 合计 ┃
┃ │ │ │税 │税 │ 得税 │ │罚金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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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5720 │ 1098 │ 50 │ 78 │ 199 │ 166 │ 245 │ 7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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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7002 │ 700 │ 55 │ 223 │ 108 │ 387 │ 173 │ 8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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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7852 │ 731 │ │ 346 │ 76 │ │ 15 │ 9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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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8680 │ 910 │ │ 455 │ 30 │ 82 │ 98 │1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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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0370 │ 1400 │ │ 450 │ │ 200 │ │1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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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12870 │ 1970 │ 8 │ 430 │ 30 │ 160 │ │15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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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5920 │ 1560 │ 1114 │ 477 │ 100 │ 350 │ │1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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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0年牟平区地税税收入库统计表
表2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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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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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收入 │ 3878 │ 5166 │ 6630 │ 8357 │ 10040 │ 11386 │ 1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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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 │ 33.21 │ 28.33 │ 26.05 │ 20.14 │ 13.41 │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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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级收入 │ 3371 │ 4655 │ 6150 │ 7785 │ 9273 │ 10772 │ 12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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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 │ 38.09 │ 32.12 │ 26.59 │ 19.11 │ 16.17 │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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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7表,不含农业税(1978年除外)、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