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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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1978~1984年,国家尚未建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仍沿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等规定,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同时向国家上缴利润),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目、税率和减免税的规定时有调整。1983年全县企业所得税收入为404万元。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按企业应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比例税率55%,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率,最高55%,最低10%。牟平县小型企业标准为:工交企业具备固定资产值不超300万元和年利润不超30万元两个条件,商业零售企业具备年利润不超8万元和职工数不超30人两个条件。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实施,对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率,最低10%,最高55%。1986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税对象为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它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适用比例税率35%。1990年全县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115万元。1993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期预缴的方法。征税对象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1994年1月开征,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小型企业,牟平实际执行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其以下的企业,暂按18%税率征收;年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按27%税率征收。铁路、民航、邮电通信等企业所得税由总管理机构和控制机构缴纳。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其余由地税部门征收。2000年牟平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为1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0~1981年,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又将二法合并、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1年7月起实施。税率有四种:30%、24%、24%减半、10%。1987年11月,境内第一家涉外企业烟台新孚标准件有限公司成立后,起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8月分税后,仍执行1991年税率。2000年,全区外企所得税入库额477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国家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次年1月1日施行。凡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无居所而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5~35%;稿酬所得,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20%;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20%。1994年此项税收为50万元。1999年9月,国务院出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同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由国税部门征收。当年全区征收利息税8万元,次年增至1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