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转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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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是国家以纳税人实现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前者是销售商品的收入额,后者是服务性行业等的营业额。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属于流转税。
一、增值税
1980年,国家在部分城市试征增值税。1982年,牟平县对企业生产的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由缴纳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3年,对发动机厂、农械厂、农修厂、电器厂、车辆厂、轻工机械厂、机床附件厂、耐腐蚀泵厂、第一农具厂、拖拉机配件厂10个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实行“扣额”(扣除成本)、“扣税”(扣除已纳税金)后缴纳办法。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机械及其零配件为10%。当年全县征收增值税80万元。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使增值税成为国家独立的新税种。1994年国家进行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拓展到所有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批发与零售环节,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税。设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档税率。零税率只适用于出口货物。同年1月开始实行新的增值税,纳税大户为烟台中策啤酒有限公司一分厂(后改名烟台啤酒朝日有限公司二分厂)、烟台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烟台大华纸业有限公司、烟台丽鹏包装有限公司。至年底,全县征收增值税5720万元。2000年,入库增值税15920万元。
二、消费税
1989年2月起,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使用定额税率。1991年4月,对国产彩电停征。1994年1月,依据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起征消费税。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设11个税目,25个征税项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最高45%,最低3%;定额税率最高为240元/吨,最低为0.1元/升。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主要纳税大户为烟台中策啤酒有限公司一分厂、牟平酿酒厂,当年共征收1098万元。2000年,全区征收消费税1560万元。
三、营业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次年1月1日施行。设9个税目、4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金融保险业适用8%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税率。1993年全县征收营业税3154万元。1994年8月,地方与国家分税征管后,国税局负责铁道运输业、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税局负责其余营业税征收。2000年牟平区国税局征收营业税350万元。
四、资源税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1984年,国家始对部分矿产品征税,利润不到12%的免征。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矿产资源法》,对资源税做了明确规定。改按率征收为从量定额征收,由级差调节过渡到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取消起征点。1992年全县征收资源税3万元。1993年12月,国家发布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源税做了重大改革。凡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森林、地表水等自然资源暂除外。税目和税率:原油8~30元/吨,黑色金属原矿2~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其它非金属原矿0.5~20元/吨。1999年全区资源税收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