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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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1979年,按照中央《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规定社员口粮达到180公斤,人均分配40元为起点,不足者免征,以生产队为统一纳税单位,农业税每公斤标准粮按0.30元折款入账。1984年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缴、金额结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征收农业税。1985年,农业税征收由粮食部门代扣粮改为征收代金。计税价由原来的每公斤标准粮价0.30元调为0.40元。全县实征农业税额由1984年的198万元增至251万元。1987年,每公斤标准粮计税价调为0.4132元,实征农业税额264万元。1988年,标准粮价调为0.4256元,实征农业税262万元。1989~1991年,标准粮价调为0.4526元,三年实征农业税为814万元。1992年,标准粮价为0.57元,实征农业税346万元。1993年,标准粮价0.68元,实征农业税436万元。1994~1995年标准粮价为1.00元,两年实征农业税1054万元。1996~1998年标准粮价为1.46元,年均实征农业税758万元 。1999年标准粮价1.36元,实征农业税497万元。2000年,标准粮价为每公斤1.18元,实征农业税405万元。
二、农业特产税
国家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种。1971年,牟平县始在埠西头、初家、解甲庄、龙泉四公社部分大队征收特产税(水果税),亩税额19.52元,以后停征。198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7年,牟平县始征农林特产税。按亩产定额征收,税率为15%,地方附加为10%。当年征农林特产税69万元。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海淡水养殖、水果、果用瓜、原木等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税率。1989~1992年,税率同前,共征404万元。1993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税率降至12%。1993年,全县征收税额800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林特产税与原产品税中的部分应税农产品税目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仍为12%,其中包括海上捕捞和流通环节的农业特产税。1994~1995年,两年共征1600万元。1996~2000年,共征9000万元,年均1500万元。其中2000年征收额为15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