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章 税款征收 资料库:牟平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烟台市牟平区志(1978—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article/70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article/70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78年至1994年8月国家和地方税收分流前,境内主要税种有15种,非税财政收入教育费附加1种。除农业税、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余税费均由县税务部门征收。1994年8月,国家进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国家与地方分税财政体制,境内主要税费有20种。对税制的改革主要有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其中流转税是改革的重点,流转税中改革力度最大的是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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