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控制社团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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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集团购买力,指社会集团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单位均属控制对象。 1988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成立,1990~1999年,共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322万元,年均32.2万元。其中最高年份是1997年,为61万元;最低年份是1999年,为2万元。2000年取消。
一、控制商品范围
1979年,专控商品有大小轿车、沙发、电视机、录音机等27种,1980年增加到33种,1984年缩减为14种。1985年2月调整为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大型和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17种。1989年,将大型和高级乐器的审批起点价由200元提高到500元,另又增加15种专控商品:各种取暖器和电煮水设备、复印机、电子打印机、电传机、吸尘器、羽绒衣、风雨衣、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书写印刷纸。1992年提高了家具、电冰箱、乐器等专控商品的审批起点价,取消了沙发、毛毯、洗衣机、吸尘器、书写印刷纸5种专控商品,增加了皮革制品、微型电子计算机、办公印刷系统、无线寻呼和无线移动电话4个新品目。调整后的专控商品品目分为交通工具,家具设备,电器用品,现代化办公设备,文化用品,高档通讯设备,呢绒、毛料、丝绸、皮革及其制品和名酒、名烟共8个门类29个品种。1993年,将29种专控商品调减,仅保留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音响设备,单价500元以上的照相机、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8个种类。同年2月,为防止集体购小汽车、大轿车向个体转移,又将个体购大轿车、小汽车纳入社控的审批范围,1998年6月个体购车免办社控手续。
二、审批程序
1978年,社团购买力控制工作由县财政局行财科负责,控购商品对单位实行限额、凭证供应。1979年始,对单位购买控购商品实行省、市(地)、区(县)三级审批制度:小汽车、大轿车、沙发等9种商品由省审批,电视机、录音机等10种商品由地市审批,其余8种由县审批。1980年,省审批的商品13种,地市审批的14种,余6种由县审批。1984年,省审批小汽车、大轿车2种,余12种由县审批。1985年,省审批商品增为4种,余13种由市批准。至2000年,小汽车、大轿车由省控办审批,摩托车、超过20座的大客车由市控办审批,其余由区控办审批。凡由省审批的,需经区(县)初审、市复审后报省审批,由市审批的需经区(县)初审后报市审批,并规定小汽车、大轿车需凭审批证明到车管部门办理挂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