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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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78~1988年,县财政局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拨给县卫生局,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年底酌情补助。1988年后,将在职及退休干部职工医疗经费包干到各单位,年末,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酌情补助。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年初下达控制指标,年底按规定实报实销。具体执行标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每人年定额1988~1989年为60元,1990~1991年为80元,1992~1994年为100元,1995~2000年为120元。离休及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每人年定额控制指标1993年之前为150元,1994年为500元,1995年为800元,1996~2000年为1500元。1999~2000年公费医疗经费列入社会保障费。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
1998年7月,牟平区开始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同年7~12月,人均月发放基本生活费100元,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65元。全年共发放生活费16072人次,161万元;代缴社会保险费12703人次,82万元。1999年,上半年人均月生活费100元,下半年为130元,人均月社会保险费96.14元。全年发放生活费20947人次,238万元;代缴社会保险费23629人次,228万元;培训下岗职工2102人次,培训费14万元。2000年人均月生活费130元,社会保险费105.9元。全年发放生活费20307人次,264万元;代缴社会保险费20491人次,217万元;培训下岗职工1972人次,培训费27万元。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
1997年,牟平区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当年7月起,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1997年70名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万元,1998年136名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6万元。1999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30%,每人每月182元。1999年159名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7万元,2000年184名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