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基建财务与住房资金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5&A=2&rec=696&run=13

1978~1995年,境内基建财务由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代管。1995年11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烟台市分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1996年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区财政局开始直接管理基建财务。住房基金管理始于1994年。
一、基建财务管理
1996年起,财政部门以财政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特别对宁海三中建设、天马宾馆改造、政府招待所二号楼改造、城区城市基础建设、园林绿化及水利工程等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至2000年,共审查财政拨款项目52个,送审价值6099万元,审后价值4643万元,净核减1456万元,核减率23.8%。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项目79个,送审价值12003万元,审后价值10478万元,净核减额1525万元,核减率12.7%。
二、住房资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从1994年开始,职工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区房改办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编制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区城镇住房资金管理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偿还等管理工作。职工退休后,归其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后回收的资金,包括政府公管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根据市财政局1998年《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区城镇住房资金管理处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严格程序,专户存储,分类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1994~2000年牟平区城镇住房公积金收支表
表21-4 单位:万元

┏━━━━━┯━━━━┯━━━━┯━━━━┯━━━━━┯━━━━┯━━━━┯━━━━━┓
┃ 年份 │ 收入 │ 支出 │累计余额│ 年份 │ 收入 │ 支出 │ 累计余额 ┃
┠─────┼────┼────┼────┼─────┼────┼────┼─────┨
┃ 1994 │ 53 │ │ │ 1998 │ 1318 │ 135 │ 3714 ┃
┠─────┼────┼────┼────┼─────┼────┼────┼─────┨
┃ 1995 │ 97 │ 4 │ 146 │ 1999 │ 1462 │ 101 │ 5075 ┃
┠─────┼────┼────┼────┼─────┼────┼────┼─────┨
┃ 1996 │ 1271 │ 16 │ 1401 │ 2000 │ 1575 │ 154 │ 6496 ┃
┠─────┼────┼────┼────┼─────┼────┼────┼─────┨
┃ 1997 │ 1192 │ 62 │ 253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