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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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起,牟平县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国营工业企业按其完成计划指标情况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方面;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改进生产措施。县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的管理主要根据企业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管理。 1981年,国营企业财务管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对国营企业盈利实行全额分成、超收分成法。其中工业企业超收部分按国家、企业四六分成,商业企业按三七分成。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县财政部门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多种形式责任制,实行利润全额留成、超收分成大包干,以及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定额计件工资等形式。 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步进行利改税。第一步:对企业原上缴利润部分,改按纳税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情况,一部分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限于破产企业)等办法上缴国家,一部分按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率缴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承包费,或按固定数上缴部分利润。第二步: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盈利大中型企业先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然后按规定的税率缴纳调节税;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上缴部分承包费。1987~1988年,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委任制暂行条例》规定,国营工业企业与主管局签订包括实现利润、上缴收入、利润还款、完成产值和销售,以及其它辅助指标在内的承包经营合同,分别采取“上缴包干,超收分成”、“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包干”等承包形式,并实行“工资足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规定在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基础上,对效益超基数部分提取一定效益工资。1993年起,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取消折旧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允许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