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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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1979年,实行以“贷款差额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在控制贷款总量前提下,允许专业银行在多吸收存款条件下多发放贷款。1985年始,实行“实贷实存”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信贷计划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专业银行必须自求存贷平衡,信贷资金不足,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也可相互间融通资金;专业银行内部实行资金分级管理,其基层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1988年,实行“限额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和地区贷款增额的最高限额,专业银行在限额内发放贷款,非经批准不得突破。1998年1月,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各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负债情况自求存贷平衡,中央银行实行“计划指导,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管理体制。
二、贷款管理
1987年,工商银行贷款开始实行信贷员、科长、行长三级集中审批制度,并提出“一般性、实体性、信用性”担保要求。1989年1月,将《借款合同》分为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5月始对企业分别核定流动基金贷款、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计划,实行“三查分离”(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管理制度;8月按上级行《流动资金贷款偿还期暂行办法》,始行“分次还款”、“提前扣款”等贷款偿还期制度。1991年,提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贷款发放基本原则,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企业签订经过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办理票据业务必须合同、发票、运输单证齐全真实,签订带有担保的《银行承兑协议》。1992年始,办理贷款实行抵押、担保双重责任制,并进行公证。1995年,国家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各类银行开始把防范风险放在信贷工作的首要位置。此后清收转化不良贷款成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始多用协商解决、贷款移位等方式,1998年后加强了诉讼的法律力度。至2000年,区内破产企业增多,对保全信贷资产提出新的课题。工商银行为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对已形成的9056万元(本金6444万元,利息2612万元)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剥离出的不良信贷资产由上级银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