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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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牟平区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及其它形式的投资,均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对开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入平衡有余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外汇或代替进口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税收政策外,牟平区人民政府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土地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最长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限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土地使用费其他优惠政策还有:①征地管理费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②免缴耕地开垦费;③土地登记费按上级规定的60%收取;④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和先进技术企业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优惠;用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免缴5年土地使用费;⑤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再进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⑥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其他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牟平区同类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在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牟平区同类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在牟平区内投资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业、子女就学、购买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与牟平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统一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