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负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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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牟平县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正副县长任正副组长。1996年,区经管总站成立农民负担科,负责农民负担管理。
1990年以前,全县农民负担在10%左右。1991年12月国家颁布《农民承担费和劳务管理条例》后,采取具体措施,减轻农民负担。1995~2000年,全区农民承担费控制在3.5%,低于国家规定的少于5%标准。
镇统筹费包括用于本镇范围内的镇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镇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款项。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开办集体企业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1995~2000年,全区镇统筹费控制在1.8%左右,低于国家规定的2.5%标准。村提留控制在1.7%以内,低于国家规定的2.5%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