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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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产权管理
1982年以前,全县水利工程由县、公社、大队三级集体分级管理。其中中型水库的防护、渠道维修及防汛安全由县管理,桃园水库和小(一)型水库及部分小(二)型水库由公社管理;部分小(二)型水库和塘坝及机井、扬水站等由大队集体管理。1983年土地户营后,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脱节,水事纠纷增多,影响和制约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开展。1985年,改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由以往的政府及村集体建、集体管改为民建、民管、民用、民营。1990年,桃园水库收归县管理。到2000年,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承包1960项,租赁40项。
二、水利治安 
1990年11月,牟平县水利治安办公室成立,共8人,县公安局派1名警察任办公室主任。1996年7月,增挂水政监察大队牌子,编制8人。水利治安、水政监察机构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水利法规,监督社会各项水事活动,查处构成犯罪和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水事案件及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至2000年,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12起,调处水事纠纷42起,挽回经济损失1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