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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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84年10月,企业离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及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由离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发放。
1986年11月,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从1984年11月起对企业城镇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85年6月,对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7月,将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范围,征缴比例分别为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22%,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1989年2月始,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扩大到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工,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5%、个人按每月2元缴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全部职工,单位按中方职工实得收入的22%、个人按每月5元缴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统筹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批准使用的非农业户口中的计划内临时工,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8.5%、个人按每月2元缴费。1992年7月 ,将农业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纳入统筹范围,缴费比例同企业中的其他职工。1993年7月1日,保险费比例统一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9.5%、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同时将此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调整。①以职工离退休时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全省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②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职工离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可按全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③应享受的各种津、补贴。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齐,并入基本养老金。1995年9月,省政府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牟平区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相应调整为: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两种情况:①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第二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付。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计发办法逐步向新办法过渡,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指数化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8年3月,省政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牟平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为4%,以后根据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调整为: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剂金。1998年10月,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逐步推行,收缴比例暂定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8%(单位13%、个人5%)。从1999年1月1日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牟平区将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20%,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5%,并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