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劳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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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984年,县委制定《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公布干部管理范围的通知》及《关于县直单位干部调配问题的通知》,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部分干部管理和调配权限。县委主要管理县直各部门、科级公司、副科级单位及县属较大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各乡镇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正副乡镇长,其余领导干部,县委分别委托组织部、企业政治工作部及县政府部分委、办、局和科级公司党委(总支)、党组负责管理。1987年3月,在基层政权体制改革中,将县直15个部门设在乡镇的20个分支机构下放到乡镇管理,全县共下放326个单位6141人。为管理好这部分干部,县委制定《关于实行干部试用制和选任制的试行意见》,开始实行干部试用制和选任制。1988年,对干部管理权限再次进行调整,将原属县委管理的非行政性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副科级事业单位的正职,县委各部委办、党校、县纪委中层正职移交县委组织部管理;将原属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县委各部委办、党校、县纪委中层副职,县法院、检察院中层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办局、科级公司中层正副职,县属股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县属小型(一)企业副职以及小型(二)企业正副职等干部移交县直各主管部门管理。同年,印发《关于招聘科技副乡镇长的意见》,每个乡镇招聘1~2名科技副乡镇长,聘任期3年。制定《关于牟平县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选制的意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实行考选制。1992年,制定《关于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的通知》,当年从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40人。1997年,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聘任制。在公、检、法系统实行以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优化组合为主的双聘制;在教育、水利系统下属单位,对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同年,区委印发《机关非领导职务任免工作意见》,明确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标准和程序。
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1978年始,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就业。1980年8月,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就业制度。1988年始,开设劳务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90年代,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按照“就业前、岗前、岗后”一条龙培训体系,先培训,后上岗。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1~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进行以岗代训、在职职工培训、下岗职工培训等。1999年培训下岗职工1687人。至2000年共培训在职职工32926人,下岗职工 2524人。在培人员获得“两证”(《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三、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80年代后期,县属企业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行招标承包。企业将总的承包指标分解到车间科室,作为招标基数,组织干部职工(不论身份)进行投标答辩,根据德、能、勤、绩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中层干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打破干部使用上的终身制。至2000年,县属企业250名中层干部在竞争中下岗。打破原有的组织结构,在定岗、定员、定额、定责的基础上,对职工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中层干部和职工双向选择,签订内部劳动合同,形成全员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下岗人员采取开办第三产业和停薪留职、鼓励自谋职业等方式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