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流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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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体制改革
1978年,商业流通实行计划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计划体制进行多方面改革。
所有制结构调整 1980年开始,商业执行国家、集体、个体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充分发挥国营和合作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济类型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使商品流通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至1986年末,在商业网点和人员中,国营商业分别占总数的1.96%和16.94%;集体商业分别占22.77%和46%;合营商业分别占6.94%和0.25%;个体有证商业分别占68.33%和36.8%。
指令性计划的取消 1980年起,省市不再下达指令性的商业流通总值计划,县市区商业计划只上报备案。1984年后,县管总值计划的管理权下放,县商业局不再对所属企业下达总值计划,商业流通企业的计划管理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大。在下放总值计划管理权的同时,减少计划管理品种。1979年以前,商业计划管理的商品达128种,1980年减少到56种,1984年减少到38种。到1986年,属商业归口管理的计划商品有11种。其中食糖、镀锌铁丝、元钉、民用纯碱、火柴、肥皂、洗衣粉为指令性品种;全国名酒、胶鞋、普通灯泡、生猪为指导性计划品种。
商品购销体制改革 1978年,对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等分别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包销等购销政策和供销形式。1979年后,商品购销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范围,采用计划收购、合同定购、协商收购、选购优购、生产企业自销等多种购销方式。绝大部分商品以市场调节为主,原作为一、二类商品管理的114种农副产品,除棉花、药材、农膜、汽油等少数品种实行专营外,其他商品全部放开。在价格方面,由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国家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等多种形式,主要副食品价格,大部分由市场调节。1985年对蔬菜产销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四放两管”,放上市任务、放流通渠道、放购销价格、放国营单位经营范围,管菜田面积、管经营网点。1987年,对肉类、禽蛋等副食品的产销体制进行改革,成立食品工业总公司,生产与消费直接挂钩,产销一体,减少中间环节。1990年县蔬菜办公室成立,与县财贸办公室合署办公,设蔬菜科,把蔬菜产供销融为一体。
商业管理体制改革 1992年始,商业计划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从计划到流通,从购销到价格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本着“政府放权、企业管严、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打破“一大三铁”(大锅饭、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体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经营者。1993年,商业局撤销,成立商业总公司,成为经济实体;财贸办公室与商业网点办公室合并,组建牟平县对内贸易委员会,对流通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同年2月,11处乡镇食品站因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行公开拍卖。至1994年,百货公司、百货大楼、康盛食品厂、酿造厂、饮食服务公司、商业物资公司、第二针织厂、商业饲养公司、华侨公司、边贸公司、日用品公司、开发公司、化妆品公司13家企业推行内部承包责任制。1995年,开始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先后成立商业大厦集团公司、五交化集团公司、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百货集团公司。1996年开始改制,部分实行股份制 ,大部分实行剥离经营。边贸公司、商业批发公司、日用品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二、外贸体制改革
70年代后期,在计划经济指导下,由县外贸公司在本区域内发展出口产品生产,为上级外贸部门组织出口货源,建立生产基地。80年代,培植出口生产企业,发展出口产品,如轻工产品、棉纺产品及粮油食品、土产品、畜产品等,建立一批大花生、肉食鸡、对虾、板栗、长毛兔等出口基地,为外贸出口提供货源,出口产品大幅度增长。1986年,全县对外贸易出口收购额突破1亿元。1993年12月,经国家对外经济合作部批准,牟平县对外贸易公司获得自营出口权,对外贸易公司由出口收购为主转向自营出口为主,出口收购不再作为外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三、粮食体制改革
粮油统购改革 1984年以前,粮食流通实行计划经济下以统购统销为主的购销体制。1984年,国家缩小粮油统购品种、范围,相应提高统购粮油价格,山东省下放粮食价格管理权限。牟平除小麦、玉米、大豆、花生外,其余品种退出统购,小杂粮自由采购。当年,玉米市场价每50公斤15元,而国家超购价每50公斤17.55元,并奖售化肥和柴油。1985~1992年,粮食流通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购销体制。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向农民收购的粮食按“倒三七”(30%按定购价,70%按超购价)计价。花生合同收购价从“倒四六”比例提到超购价,1991年改为国家定购。1993年,在保留粮油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全面放开购销价格和收购市场,同时建立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和风险基金制度。保护价:小麦每公斤0.65元,玉米0.40元。在保护价的基础上,将“三挂钩”(粮食、化肥、柴油)差价作为价外加价,在收购时一并付给农民。当年付给农民综合价:小麦每公斤0.74元,玉米0.51元。根据烟台市政府意见,确定部分花生收购指导计划,一定3年不变,“保量放价”收购,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1994年,国务院要求国有粮食部门必须掌握社会商品粮源的70~80%。对定购计划仍作为国家任务,由各级政府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同时,对定购的粮食重新实行国家定价,并大幅度提高定购粮的收购价格。牟平的粮食定购价(不含挂钩物资):小麦、玉米分别由每公斤0.65元、0.42元提高到1.08元、0.82元。同时取消“三挂钩”差价补贴。1995年改国家定购为指令性计划,1996年再次提高定购粮的收购价格。牟平区小麦、玉米定购价分别由每50公斤54元、41元提高到76元、63元。1997年,按照国务院规定,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不允许收储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到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1998年,牟平区建立收储中心,基层粮管所建立收储站,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保护农民的利益。
粮油统销改革 1978年后,国家对粮食不能自给生产队、实际缺粮生产队,根据所缺每年一次补足;对工业、副业、饮食业、酿造业、糕点业、畜养业,根据其营业情况,计划供应;对经济作物区居民和从事渔、盐业生产的专业队及非农业人口实行有计划的供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年龄按人分等定量,凭证每月供给),并鼓励节约,节余口粮归己。1992年9月,国家对不能自给队不再供给;对工副业、酿造业、饮食业、糕点业、畜养业改计划供应为市场调节供应;对非农业人口食粮食油改平价供应为市场指导价供应,粮票停止流通。1993年,由于粮价放得过快,加之南方稻谷大减产,引发了全国性的粮价波动,一度出现抢购粮食风。国家采取大量进口粮食、抛售专储粮等紧急措施,对城镇居民实行限量限价供应。牟平对非农业人口实行阶段性特殊供应。成人每月供应特二粉10公斤,儿童5公斤。1996年6月停止特殊供应,改为吃议价商品粮。军粮仍按统销价供应。
粮食调拨制度改革 牟平所产粮食基本为自产自销,略有节余。每年除调一部分粮食给芝罘区外,很少有调出省外的任务。1998年,取消粮油统一调拨,牟平区内的粮食大部为区内调拨加工。
四、供销体制改革
1984年,县供销社对基层社实行定额管理,全面考核,记分计奖责任制。把农副产品收购、废品收购、纯销售额、利润、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天数6项经济指标落实到企业,实行活分活值计奖办法。基层供销社对内部各店、组实行“定额管理,全面考核,浮动工资,百分计奖”责任制。
1985年,县社对基层社实行“定额管理,利润包干”责任制,各公司实行“利润定额,超利提成”责任制。基层社对门市部、代销点或实行利润大包干,超利税后全归己,或实行工资全浮动,联购销售计划超额分成,或实行利润定额,超利提成。
90年代,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由供销社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后,建立以县供销联社为主,由基层供销社、乡镇物资站、村级物资服务队、双代点参加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体系,实行送货到村,服务到门。
五、物资体制改革
1978年,物资流通实行纯计划体制,对以钢材为主的生产资料和建筑用材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包销等购销政策,对紧缺物资统一计划,实行高度集中管理。除品种计划外,还对企业的物资流通总值计划实行直接管理。1979年,国家下放总值计划管理权。1984年后,随着县级企业管理权的下放,县管总值计划的管理权也随之下放,县物资局不再对所属企业下达总值计划。同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除煤炭、汽车(含小轿车)等专控商品外,钢材、木材、化工、水泥、玻璃等品种逐步放开。物资购销也同时扩大指导性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范围,采用计划收购、合同定购、协商收购、选购优购等多种购销方式,大部分物资商品以市场调节为主。在价格方面,由单一的计划定价改为国家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多种形式。1985~1992年,物资流通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购销体制。1992年开始,物资计划体制彻底打破,逐步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全部取消物资指令性计划,从购销到价格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