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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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体制改革
1992年10月后,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牟平区(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计划体制改革,转变计划工作职能。计划工作注重研究制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重大方针和政策,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法规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不再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注重引导和调控全社会经济活动,由实物和指标计划管理,转向价值管理和政策性、预测性计划管理。重视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引导和调控,研究市场变化。重视对全社会需求的调节,加强对市场的开拓和市场体系建设。注重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资金,实行动态的、开放式的计划平衡。从控制型计划管理,转向协调服务型宏观管理。
二、金融体制改革
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牟平县支行负责本县的货币发行,信贷资金、金银管理,结算代理国家金库,存贷款利率调整和办理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牟平县支行负责基本建设的拨款,监督拨款单位按计划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建筑企业的贷款和基本建设结算业务。198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牟平支行恢复成立,管理支援农业资金,办理农村信贷,发展农村金融事业。1983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成立,县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移交工商银行执行。由于工商银行担负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对金融机构的依法管理,1986年7月,重新调整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牟平支行从工商银行析出,独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经办具体的存贷款业务(部分专项贷款除外),主要负责对辖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利率执行、金融统计及票据清算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1994年3月、4月,基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各处(所)、牟平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农业银行牟平县支行先后分门营业。1996年10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正式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同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牟平支行成立,其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改为自营。1998年8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将农村信用社规范为由基层信用社出资入股、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至2000年,全区有金融机构11家,人民银行为行政管理机关,另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住房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各1家。
三、信贷管理体制改革
1979年,牟平县实行以贷款“差额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在控制贷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专业银行在多吸收存款的条件下多发放贷款。1985年起,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信贷计划,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专业银行必须自求存贷平衡,信贷资金不足时,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也可相互之间融通资金。在专业银行内部,实行资金分级管理,其基层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1988年,牟平县实行信贷“限额管理”体制,即根据国家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分别核定各专业银行和各地区贷款增加额的最高限额,各专业银行严格在限额以内发放贷款,不经批准,不得突破。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资产负债情况,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管理体制。
四、财税体制改革
1978年,全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按“利改税”后税种设置情况,财政收入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支出执行总额分成的管理办法。1987年改行“收入全留,定额上缴”的大包干体制。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契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等划归地方固定收入,并抵顶支出;支出执行定额上解的办法。1994年1月起,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核定县级税收返还基数,后据每年上缴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数额,按1:0.3的比例增加税收返还数。继续保留原定额上解基数和其他各项专项上解。1998年,对乡镇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改革,各镇按规定上解或补助后,其收入区财政局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归各镇,并逐步取消补贴。补贴镇每年减少补助38万元,连续核减3年,取消补贴后,不再上解。同时建立镇金库。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8月原牟平县税务局撤销,分设牟平县国家税务局和牟平县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地税基层分局、税务所为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局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10月1日,山东省地税系统实行省局垂直管理体制。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物价管理体制改革
1978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90%以上的商品价格由国家直接控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79年后,国家出台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1979年3月,提高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生猪、菜牛、菜羊、鲜蛋、大麻、桑蚕茧、甜菜和水产品等14种(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5.02%。1982年,国家首先放开160种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3年,国家第二批放开350种工业小商品价格。1985年,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政策,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内的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放开生猪等鲜活副食品价格;放开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对部分重工业产品实行浮动价格。1985年,牟平县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至1990年底,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范围达到70%以上,国家直接控制的商品价格不足30%。1987年,提高西药、油漆、农药、农机等355种轻重工业产品价格。1989年,提高粮食、油脂、棉花、蚕茧等10余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10%。1992年,放开烟、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992年,价格改革步伐加快,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政府制定和直接管理的价格占很少部分。至1999年,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中,市场调节价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3%,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占7%;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中,市场调节价占农产品收购总额的80%,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占20%;在重工业品出厂价格中,市场调节价占重工业品销售总额的8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占19%。三种价格形式的比重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接近。
1993年,对钢材、木材、水泥等生产资料的“双轨制”价格实行并轨,其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1997年,对农村电价实行统管,其电价控制在国家最高限价以内。1998年,对粮食购销价格进行改革,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顺价销售,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改革粮食管理体制。1999年,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即: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逐步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2000年,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
六、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4年3月,牟平县房改试点工作在棉纺厂、土管局、政府新村进行,共1000户。试点房价为367.69元/平方米,工龄折扣每年为2.19元/平方米。同年7月,全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单位、个人各8元缴存,计入个人账户。
1996年4月,房改工作全面展开。全区存房总量14000多户。1996年度房价:标准价493元/平方米,产权比例76%;成本价650元/平方米,产权比例100%;市场价750元/平方米,产权比例100%。工龄折扣双职工2.95元/平方米,单职工5.46元/平方米。1996年售房价格执行至1997年3月31日,1996年度房改总数约为8000户。所有房改房,售房单位都与购房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并由房改办审查,公证处公证。1996年,公房租金调整为:一等房0.90元/平方米,二等房0.70元/平方米,三等房0.60平方米,四等房0.50元/平方米 ,五等房0.40元/平方米,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1996年以前收取的房租实行多退少补。1996年起,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5%逐月缴存,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不低于8%。
1997年度房改售房市场价、成本价仍按1996年度房改政策执行,标准价调整为585元/平方米,产权比例为90%,标准价比1996年提高18.66%。工龄折扣双职工3.46元/平方米,单职工6.49元/ 平方米。1997年房改价格执行至1998年7月10日。1997年房改总户数为2000多户。根据租金政策的总体规划,从1997年1月1日起租金调整为:一等房1.30元/平方米,二等房1.00元/平方米,三等房0.85元/平方米,四等房0.60元/平方米,五等房0.45元/平方米。
1998年度房改售房价格取消标准价,直接进入成本价和市场价,成本价为72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800元/平方米,工龄折扣仍按1997年度执行,产权比例为100%。1998年房改价格执行至2000年8月31日。1998年度公有住房出售1000多户。1998年1月1日起租金调整为:一等房1.65元/平方米,二等房1.25元/平方米,三等房1.06元/平方米,四等房0.75元/平方米,五等房0.50元/平方米。
1999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878元/平方米,不再实行工龄折扣,产权比例为100%。1999年度房改价格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租金仍按1998年度执行。
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区在职职工按工资基数的15%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底,根据工龄、职别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由职工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住房只售不租,改住房福利性分配方式为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
2000年房改售房价格调整为成本价898元/平方米,产权比例为100%,执行截止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2000年1月1日起,租金调整为:一等房3.30元/平方米,二等房2.12元/平方米 ,三等房1.0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