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台胞回乡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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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后,随着台胞回乡探亲的增多,及他们对大陆政策和家乡情况的了解,有部分台胞要求回乡定居,区(县)政府根据中办发[1986]31号文件和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严审批,妥善安置”,对在台湾没有亲属,而大陆原籍有直系亲属,且本人自愿申请回原籍定居的台胞,在落实好台胞的定居地点、住房、有赡养人担保之后,为其办理申报定居手续,并对已批准定居的台胞进行妥善安置。对不符合定居条件的台胞讲明有关方针政策,劝其返回,切望常来常往。至2000年底,要求回乡定居的台胞222人,其中被批准回乡定居的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