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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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制度 
1978~199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均享有一定的离退休费、公费医疗费等待遇,由政府财政负担。1995年,根据《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缴纳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上年度全体工作人员平均工资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缴纳办法 自《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年度缴纳,须在季度或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交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0.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列支渠道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养老金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它费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它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
二、保险基金收支 
1995~2000年,全区共收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1.52亿元,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50亿元,结余基金201.54万元。
1995~2000年牟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表9-3

1995~2000年牟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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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离退休、退职干部人数 │ 养 老 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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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退休 │ 退职 │ 遗属 │ 收入 │ 支出 │ 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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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1882 │ │ │ 676.87 │ 498.32 │ 1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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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2097 │ │ │ 2472.93 │ 2542.76 │ 1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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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2299 │ │ │ 2421.80 │ 2257.67 │ 27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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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2692 │ │ │ 3063.68 │ 2827.33 │ 5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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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919 │ │ │ 3462.48 │ 3518.98 │ 45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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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3230 │ 8 │ 512 │ 3068.89 │ 3320.05 │ 2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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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基金管理 
1995年4月,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缴费单位同保险事业处进行差额结算,基金由保险事业处管理。1999年,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区财政局统一提取,直接拨付保险处。2000年10月,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