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职工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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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 
1978年,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及福利待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从1984年11月起,对企业城镇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1985年6月,对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7月,按照鲁政发[1987]55号文件精神,将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在职固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征缴比例分别为在职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22%,全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全县有113个单位参加统筹,统筹率达100%。1989年2月起,将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扩大到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工,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5%、个人按每月2元缴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全部职工,单位按中方职工实得收入的22%、个人按每月5元缴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参加全县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中的计划内临时工,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18.5%、个人按每月2元缴费。1992年7月起,又将企业农业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纳入统筹范围,缴费比例同企业中的其他职工。至此,全县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全部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及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确立全县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基本模式。
1993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9.5%、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
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政府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区内按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的部分。同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其计发办法都做出相应的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政府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区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为4%,以后视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最终达到8%。同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剂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是: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15年及其以上的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过渡性调剂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额,标准为110元;二是根据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两部分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全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8年10月,按照烟政办[1998]97号文件规定,将全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收缴比例暂定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8%,其中单位13%,个人5%。199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规定,区内企业缴费比例提高到20%;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5%,从本年1月1日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
二、医疗保险
1978~199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公布),各种性质的企业职工均享受法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经费由企业按规定支付或缴纳。1995年,牟平区政府出台《牟平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涵盖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在职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离退休人员。从1996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费区级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职工个人医疗账户金、企业医疗调剂金三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按上年度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总额二者之和的10%提取,其中30%用于缴纳社会统筹医疗基金,70%由企业管理使用。
《牟平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限制在两大类中:一类是患有十二种大病,即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白血病、尿毒症、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要特殊护理依赖的)、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大面积烧伤、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含II级)、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在定点医疗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规定医疗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95%的比例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5%。另一类是企业职工患其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1999年1月1日下调至1500元,2000年7月1日下调至1000元)以上的部分,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80%,余额个人负担。1996~2000年,区劳动保险事业处收缴医疗保险费2125万元,支付1013万元。
三、生育保险
1978年至1988年8月,企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等多种生育保险待遇。1988年9月至1997年12月,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发布)执行,经费主要由企业负担。1997年11月,区政府制定《牟平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1998年1月起,在区内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将区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部队属驻牟企业的职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统筹企业的女职工生育后,所在企业一次性获得的生育补偿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标准: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每人暂定1395元,非晚育生育的女职工暂定945元,经医院确定难产者增加45元,2000年1月起分别改为1970元、1342元、6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13元。企业获得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后,支付生育女职工有关待遇。1998~2000年,区劳动保险事业处收缴女工生育保险费285万元,支付生育补偿金133万元。
1988~2000年牟平区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表9-2 单位:人、万元
1988~2000年牟平区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表9-2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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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数 │ 养 老 金 │ 医 疗 金 │ 生 育 金 ┃
┃ 份 ├───┬───┬───┬───┼───┬────┼──┬───┼────┬──┨
┃ │ 合计 │ 离休 │ 退休 │ 退职 │ 收 │ 支 │ 收│ 支 │ 收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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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2231 │ 483 │ 1703 │ 45 │593.9 │ 24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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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2317 │ 478 │ 1796 │ 43 │847.7 │ 27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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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2440 │ 495 │ 1900 │ 45 │1369.7│ 42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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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2955 │ 514 │ 2395 │ 46 │1468.8│ 605.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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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3185 │ 521 │ 2618 │ 46 │1744.6│ 1137.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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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3325 │ 572 │ 2710 │ 43 │1981.3│ 1208.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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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3504 │ 490 │ 2969 │ 45 │1842.1│ 1027.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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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3558 │ 468 │ 3046 │ 44 │2225.0│ 142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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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4472 │ 479 │ 3951 │ 42 │2376.0│ 1675.0 │180.│ 2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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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4446 │ 397 │ 4009 │ 40 │2578.0│ 2928.0 │367.│20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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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4757 │ 383 │ 4335 │ 39 │3224.0│ 3448.0 │469.│236.0 │ 57.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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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4759 │ 364 │ 4358 │ 37 │3691.0│ 3396.0 │462.│244.0 │ 10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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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4864 │ 343 │ 4485 │ 36 │4225.0│ 3496.0 │647.│302.0 │ 128.0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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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基金管理 
自1997年10月起,养老金由差额拨付改为全额社会化发放。区内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一征缴和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保险费单独核算,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由政府、企业、工会、离退休职工四方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保证基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