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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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监察
牟平区劳动监察实行区监察处专职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常规监察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制度,对非法使用童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强迫职工超时加班加点、克扣工资福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条件恶劣有害职工健康及安全等,进行依法查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锅炉、在用压力容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依法进行监察、监督和管理。
1994年上半年,对全县城乡350家企业劳动用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出非法用工3134人,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1200多人,拖欠待业保险基金的2000多人,均依法限期整改。对反复做工作仍不上缴待业保险的第二家具厂、福利针织厂给予停保。
1996年成立区劳动监察处,专司劳动监察工作。至2000年,进行劳动年检企业1184家,巡视检查企业925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59份。受理举报案件140件,处理突发事件23件。立案查处29起,其中行政处罚13起,行政处理5起,责令改正11起。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场所11处,清退童工8起25人。
二、劳动争议处理
1988年牟平县仲裁机构建立后,主要受理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至1992年,年均受理案件不足1件。1993年8月,开始受理境内所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1994年受理案件7件,涉及21人,处结率98%。此后,在案件增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严把立案、合议、裁决等主要关口,提高仲裁案件的调解率、按期结案率。2000年受理案件46件,涉及138人,处结率达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