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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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工资
1952年始,牟平县在国营工矿交通企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后历经变动,至1978年,又恢复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1979年11月,全县由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对工业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全民企业工人最低一级,月工资29元,最高八级,月工资81元;从一级至八级的级差依次为5元、5元、6.5元、6.5元、9元、9.1元、10.9元。集体企业工人最低一级,月工资29元,最高八级,月工资87元。从一级至八级的级差依次为5元、6元、6元、8元、9元、11元、13元。在实行八级工资制同时,仍实行奖励工资制。管理、服务人员实行服务工资制。技术工种3年学徒期满,考试合格定为一级工资。1983年,固定工调资。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人2.51万人,升级的3832人,月人均增资7.1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工人4729人,升级的3434人,月人均增资6.91元。1984年10月,对全县实行八级工资制企业的工资标准简化归并,按职工劳动强度,分轻重体力两类工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资标准一样。重体力劳动职工一级工资34元,八级102元。一至八级的级差依次为7元、8元、9元、10元、10元、12元、12元。轻体力劳动职工一级工资33元,八级工资99元。一至八级的级差依次为7元、8元、8元、10元、10元、11元、12元。
1985年,工资改革。牟平县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企业按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用自有资金进行工资改革。全县85家企业,其中全民所有制47家,集体所有制38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参加工资改革的9357人,累计套升增资额836021元,其中从奖励基金开支435052元,月人均增资额14.90元。集体企业参加改革的6987人,累计套升增资额532227元,其中从奖励基金开支435052元,月人均增资12.70元。
1987年,给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升级增资。集体所有制企业454人,月人均增资12.13元;全民所有制企业656人,月人均增资12.31元。
1988年,根据鲁发[1988]59号文件规定,实行效益工资晋升制,允许企业给贡献较大的职工浮动升级,每年按在册职工总数的30%进行晋升,厂长和行政人员按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进行奖励晋升。
199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文件规定,给企业职工调资。全县列入调资的企业单位160个:其中全民企业53个,集体企业107个;列入增加标准工资范围的职工21133人,其中全民企业10198人,集体企业10935人。升级总人数为20546人,其中全民企业干部岗位升级3011人,集体企业干部升级2801人;全民企业工人岗位升级6964人,集体企业工人升级7770人。全县增加标准工资月增资总额37.4万元,其中全民企业增资19.4万元,人均19.5元,集体企业增资18万元,人均17元。
全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干部职工共20446人,升级12059人,其中全民企业升级5248人,集体企业升级6811人。全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干部职工月增资总额95522元,人均增资7.9元。
1994年12月,调整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新的工资标准,仍按三个产业横向分为三类工资标准,每类又分为高、中、低三套标准。一类产业职工执行的高标准为100~750元,中标准为95~713元,低标准为90~675元;二类产业职工执行的高标准为95~713元,中标准为90~675元,低标准为85~637元;三类产业职工执行的高标准为90~675元,中标准为85~637元,低标准为80~600元。一、二、三类产业工资标准中的高、中、低三套标准,又均分为40个等级(原为17个等级)。如一类产业职工执行的高标准为100~750元,其中分为40级,最低的一级工资为100元,最高的40级,工资为750元。
新的技能工资标准中,包含29元的物价补贴,用于弥补物价上涨因素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部分企业尚无条件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此次调整的新工资,只作档案工资存入职工个人档案,职工实际工资仍按计件、技能、岗位工资执行。
1997年,根据烟劳发[1997]36号文件,企业职工增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总额的18%核增,执行高岗位标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5%核增,执行中岗位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3%核增,执行低岗位标准。全区有能力增加工资的企业233家,增资的职工31369人,全区年增资额391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95家10298人,年增资额1230万元;集体企业103家15789人,年增资额1908万元;股份制企业24家2833人,年增资额723.72万元;三资企业1家,年增资额52.8万元。
1999年7月,根据烟劳社发[1999]45号文件,调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全区233家企业,职工31570人晋升工资,月人均增资177元。实际兑现工资的32家企业,职工4970人,月增资额81万元,月人均增资163元。未兑现的企业,职工增加工资为档案工资。
二、职工补助
各种补贴、津贴,是工资的补充形式。1978年前,牟平车轮厂(后改为牟平农械厂)即有特殊工种保健津贴。1979年,享受保健津贴者有780人。1980年,夜班津贴由0.3元调为0.4元。1986年12月始,职工洗理费标准,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职工5元。1992年,调整为男7元,女8元。1994年,调整为男15元,女17元。同年,交通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10元。
1989年4月,实行三班制企业的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夜班津贴标准是:大夜班由原每天0.8元调为1.2元,中班由0.6元调为1元。实行两班生产的,只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贴,标准为1元。1998年,实行三班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夜班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中班为7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享受中班津贴7元。同年,职工冬季取暖费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
此外,还有副食品、粮价、肉价、煤价、工龄、开放城市补贴及书报费、降温费、取暖费等补助。
三、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
1978年前,国有企业工人享受公费医疗,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费用予以报销。工人直系亲属医疗费,折半报销。1985年,多数单位将日常医疗费根据工龄长短发给个人,每人每月最低1.5元,最多4.5元。重病住院者由厂方全部报销。1995年,区政府制定《牟平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意见》,1996年1月始,在全区企业内实行医疗保险费区级统筹。职工患重病,在指定医院治疗,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比例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大部分,个人负担少部分。职工日常患病的医疗费,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开支。
四、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
1986年1月,企业职工因工死亡者,除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丧葬费外,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再发给生活补助。供养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1人者每月30元,2人者每人每月28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5元;供养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1人者每月25元,2人者每人每月23元,3人及3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0元。领补助的人员如是孤身一人生活,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1991年1月始,企业职工不论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均按400元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除按鲁劳险字[1988]第39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外,还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直系亲属为1人者,抚恤金为死者本人6个月标准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标准工资,3人及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标准工资。1998年,职工丧葬费增加至500元。遗属生活补助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直系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100元,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12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直系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90元,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1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直系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80元,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10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直系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70元,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90元。
五、工人奖惩
1982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各企业根据条例对工人进行奖惩。至2000年,全区工人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的76人,其中省部级14人,市厅级62人。
1985~1994年,全区各企业共处理工人385人,处罚最严重者开除公职,最轻的降半级工资。至2000年,共处理工人11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