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职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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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外地工人调入,需经县劳动部门报地区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县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调往异地,采取商调的办法予以办理。
1984年10月,本县各系统内的工人调配,由部门之间协商办理,跨系统调动、县属企业单位工人调往外县和县外调入,由劳动部门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轮换工不准调动。1985年,省内、省外调入工人639人,其中省内526人,省外113人;调出470人,其中省内469人,省外1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动的117人,其中调入83人,调出34人。
1986年,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即由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对技术工人调动,特别是经过技术学校培养的具有专门技术的工人,按专业技术对口进行调动安排,不得任意给其改行。除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外,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一律不准调动。同年,全县调动职工436人,其中调入256人,调出45人,县内跨系统及系统内调动135人。
1987~1992年,全县调动工人1007人,其中调入565人,调出157人,县内调动285人。
1993年,以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的企业用工制度在全县80%以上的企业推行。1994年底,全县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打破所有制性质和身份界限,改变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的格局,允许劳动者在竞争中流动。企业从省市引进的科技人才及家属,均优先办理调转手续,对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界限也逐步放开。1993年,调配工人1989人,其中调入193人,调出91人,县内流动1705人。1994年,办理职工流动手续1100人。为企业调节余缺、引进人才200多人,其中市内调入35人,市外省内调入23人,省外调入76人,调出70多人。
1985~2000年,全区共调配工人11126人,其中调入2171人,调出1110人,区内调动78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