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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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安置
1968年底,县革委先后在玉林店、水道、高陵、观水、埠西头等公社部分大队建立知识青年安置点14处,安置烟台地区港务局、打捞局、渔业公司等单位下乡知青180人,牟平本县知青68人。1974年,县革委在姜格庄、莒格庄、龙泉、武宁、解甲庄、院格庄、刘家夼等公社部分大队建立知青安置点35处。至1979年,牟平县共安置下乡知青7384人,其中烟台市知青6180人,县内知青644人,全国各地牟平籍知青回乡落户560人。1980年,停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工作,采取招工、招生、参军、提干等形式,将原下乡知识青年全部安置就业。其中招工6811人,招生137人,参军94人,提干1人,调回城的341人。
二、待业青年安置
1975~1983年,全县由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580人。1984~1987年,安置待业青年1652人。1988年11月始,以开办劳务市场办法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进行文化考试,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均等,政策透明,群众监督,择优录用”原则,由待业青年和企业双方实行“双向”选择。至1991年,通过劳务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2643人。1992年,取消文化考试,由用工单位征求择业者意愿,根据其德、智、体、美、技等条件综合平衡录用。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244人。1998~2000年,区劳务市场天天开办,用工单位根据城镇待业青年的登记内容选择招收。1993~2000年,共安置待业青年3662人。
三、社会招工
1975年,牟平县开始招收亦工亦农工人(农业户口非长期固定工)。1985年,改革招工制度,社会适龄青年经统一考试后,男女分别排好成绩名次,由劳动部门按分数依次录用。同年,招收农民合同制(仍为农业户口)工人387人。1975~1984年招收的9945名亦工亦农工人均转为合同制工人。至2000年,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25162人。
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1998年下半年,区政府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部分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当时有下岗职工2270人,主要来自丝绸集团、化肥厂、皮鞋厂、皮材厂、华鼎鞋厂、洗涤剂厂、印刷厂等7个困难企业。1999年4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安置下岗职工的意见》,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各总公司、区属各企业等拓宽再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职工。规定凡用人单位有适合下岗职工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招工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新建和扩建项目招工要按不低于30%比例录用下岗工人。对全区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力(不含农村合同制职工)进行清退。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合同工,除矿山井下、建筑等艰苦岗位的给予全额续订劳动合同外,其他单位续订计划内合同工时一律按20%的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单位接收下岗职工需进行转岗培训的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岗位要求免费培训。同时,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也帮助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区工商局按照省、市工商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下岗职工办企业给予减免管理费等多种优惠待遇。区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职工举办幼儿园、养老院,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照顾等。至2000年,全区共安置下岗职工2070人。其中,政府安置1960人,自谋职业者110人,有200名下岗职工暂未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