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机关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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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牟平县在全县、乡镇机关和县直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7月,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表扬好单位,差单位限期整改。
1985年1月,根据市人事局关于检查验收机关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由县人事局和县委组织部、企业政治工作部联合组织,从县直各部门抽调40人组成14个检查组,对全县100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个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多数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基本达到考核、奖惩、评比有章可循。
1986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岗位责任制百分考核办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1987~1989年,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全县有53人晋级,399人立功,1193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1990年以后,加强岗位责任制制度化建设,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每年都要制定年度责任制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1984~2000年,牟平区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共奖励9327名工作人员,其中268人晋级,1934人记功,7125人评为“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