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机关事业人员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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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1978年底,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干部总数的2%。1979年12月,牟平县改三类工资区为四类工资区。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升级,按其工作态度、文化水平、贡献大小,择优升级。全县共升级816人,占干部总数的48.3%。1982年10月,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国家干部的工资进行考核升级。根据其学历、职称、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晋升。全县升2级的165人,升1级的2286人。1985年7月,进行干部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工龄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加发0.5元,补贴年限不得超过40年。全县列入工资改革的干部1378人,其中按职务套改工资的1334人,进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44人。这次改革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比四类区增加的地区差是:30~29级增加0.5元,28~23级增加1元,22~21级增加1.5元,20~18级增加2元,17~16级增加3元,15~14级增加3.5元,13级增加4元。1986年,根据鲁工改[1986]5、6、10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1988年,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人员调资。1989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1991年11月,为1985年以后变动职务的人员增加工资。1992年1月1日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补贴标准由每年0.5元增至1元。
1993年11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的主体。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每两年晋升调整一次。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引入竞争机制,将其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在工资结构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重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些,最大不超过50%。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1999年7月1日始,调整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
二、福利
津贴补贴 包括职务补贴、其他工资性补贴、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住房补贴等。
特殊行业(岗位)津贴 有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警衔津贴、特教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监狱和劳教所干警岗位津贴、公安安全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等,还有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等。
假期 包括年休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年休假待遇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公费医疗 1978~1988年,干部公费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5元拨付卫生局,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1988年后,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度,将经费包干给各单位,由单位自行安排运用。1988~1993年,每人每年由60元调至80元;1994~2000年,每人每年由100元调至120元。部分单位将医疗费发至个人,部分单位据药费单据报销应享受金额。如有特殊情况,公费医疗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年初下达控制指标,年底按有关政策规定据实报销。
三、其他福利待遇
有福利费、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其中丧葬费,根据鲁财行字[1989]12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用于服装、整容、遗体运送、火化、购置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死亡者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