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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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牟平县民政局内设社团管理科,根据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由原来的分散管理改为民政局统一管理。1993年底,社团科并入社会科,民间组织管理改由社会科负责。办理民间组织的审批及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再向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获准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规定选举出执行机构,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便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同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亦需按规定交齐所有证件,经管理机关登记批准,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后,才能组织活动。至2000年,全区共有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农民企业家协会、集邮协会等2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