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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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始于50年代,农业合作社对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1979年7~9月,县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五保户”及常年困难户进行调查摸底,落实供给、补助办法。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五保”条件的,本人愿意享受“五保”的,除组织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外,对散居者采取给工分、给口粮和零花钱的供养办法,使其不低于人均生活水平。对过去应保未保的都按规定重新落实。同年,全县“五保户”792户,939人。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政部门进一步安排好他们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事宜并发给零用钱。当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共有887户,1117人。已实行“五保”的816户,1002人,其中乡镇、村敬老院集中供养50户89人,就地分散供养766户913人。1984年开始,“五保”供养由拨工分发口粮,改为发放现金。
1985年,全县有村办敬老院23处,乡镇办敬老院2处(武宁、水道),工作人员34人,供养老人91人,残疾人2人。至1990年,全县17处乡镇均建起敬老院,供养“五保”428人。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2000年,全区分散供养“五保”30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15处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496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至2000年,全区有省级文明敬老院9处,省级模范敬老院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