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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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义务兵役制
1955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规定,境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每年征兵1次,特殊情况每年2次。征兵工作由县兵役局(武装部)统一负责,征兵数额由上级下达。
1984年,执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现役军人服役超过5年并成为专业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可转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为8~12年(从入伍之日起,年龄不超过35岁)。
1998年12月,《兵役法》修订后,执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征集现役的年龄为男18~20周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2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19周岁,特殊专业本人自愿,可征集17周岁的女青年入伍。对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缓征。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征兵
人民武装部的体制虽几经变革,但实施征集兵员的职责始终未变。在区(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县)人民武装部为主,从区(县)、乡镇(公社)、公安局、派出所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政审小组,从区(县)医院抽调人员组成征兵体检小组,对应征青年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区(县)、乡镇(公社)武装部和部队接兵人员及体检组、政审组成员一起定兵。定兵坚持“五个不定”,即现实表现不清楚不定,手续不完备不定,异地户籍不定,性格孤僻暴躁的不定,因质量有争议的不定。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素质强和有专长的青年入伍。
1978~1983年,由各部队带兵人员到县武装部接受新兵,然后分别带往各部队。1984年,根据山东省《关于由地方送新兵的实施办法》,当年送兵只限于济南军区所属部队。1985年起,所征新兵由县武装部委派干部送到部队。送兵干部与新兵按1:25~30的比例搭配。从1987年开始,又改为由部队派员接兵。
三、预备役制
1980年,恢复于1958年停止的预备役登记制度,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进行一、二类预备役登记。1981年,将18~28岁男性基干民兵编入一类预备役,18~35岁的基干民兵编入二类预备役。服一类预备役的28岁以下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编入民兵组织。
1984年5月22日,牟平县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烟台陆军预备役师步兵第二团。平时,预备役团不设党委,在县委和县武装部党委统一领导下工作。预备役团的团长、政委分别由县武装部部长和第一政委兼任,副团长、副政委分别由武装部增设的副部长和副政委兼任,团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后勤处处长分别由武装部作动科、政工科增设的副科长兼任。另外,武装部增设9名专职干部,兼作预备役团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等。
1988年,预备役只登记28岁以下的退伍军人(技术兵种者可放宽至35岁),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业军官开始进行军官预备役登记。预备役士兵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战时补充到野战部队。
1995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在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第一批预备役军官于1996年8月起授预备役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