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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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985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委托、赠与、出生和亲属关系、收养、财产继承、遗嘱、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等国内公证业务2.19万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101件。
1986年以后,区(县)公证处在巩固传统公证项目的基础上,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增添新的服务内容。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资源开发方面,办理农业承包、农技推广、农业开发、农产品购销以及闲置山地使用权拍卖等公证业务。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相继开办企业承包租赁、抵押贷款、招投标、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公证业务。在培育和壮大各类市场,特别是金融、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方面提供相关公证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办理计划生育、赡养、遗嘱、宅基地、婚前财产公证等业务。在对外开放和海峡两岸关系发展方面,开拓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涉外公证业务涉及继承、留学、引进外资、劳务输出等十几个领域。至2000年,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96359件,其中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1886件。通过公证审查,拒绝公证业务239件,制止不法经济行为业务68件,避免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计18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