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 人民陪审 资料库:牟平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烟台市牟平区志(1978—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article/21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5/section/2/article/21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0年前,通过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980年后,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中邀请临时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人员拥有同等权力。在合议庭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刑事审判的陪审,年均陪审160件次。法院发给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助,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陪审。1980年3月8日,根据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之规定,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时采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做法,陪审员不再参与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