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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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前,通过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980年后,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中邀请临时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务期间,人民陪审员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人员拥有同等权力。在合议庭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刑事审判的陪审,年均陪审160件次。法院发给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助,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陪审。1980年3月8日,根据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之规定,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时采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做法,陪审员不再参与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