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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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案件审理 
1980年7月,审判监督由县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负责,1989年3月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1997年12月改由审判监督庭负责,主要审理法院各庭已审结的案件中又提出申诉的案件及再审案件,同时对各审判庭的案卷负责检查评审。
1981~2000年,共审理刑事申诉案件390件、经济申诉案件75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审理“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所判处的反革命案41件,经审理维持原判的22件,改判无罪的19件;审理普通刑事申诉案349件,其中,1983~1985年“严打”期间被判处徒刑后提出申诉的252件(经审理维持原判的184件,改判减刑的45件,改判无罪的23件);办理民事申诉案117件,审理后维持原判的49件,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的21件,撤诉、调解、终结和动员息诉的47件。1990年审理申诉案6件,为最少的年份;1998年审理21件,是审结申诉案最多的年份。经济申诉案件中,经审理维持原判的25件,部分变更和全部变更原判的18件,撤诉、调解、终结和动员息诉的32件。在全部变更原判决的案件中,多为原审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需要裁定和判决予以纠正。
二、其他案件复查 
1992~1995年,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给关押在牟平看守所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2名案犯办理了“假释”。1997年上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上两年内判处的非干部身份的贪污犯要将罪名改成量刑较轻的“侵占财产罪”的指示,对1995年和1996年判处的贪污犯进行复查,将其中11名非干部身份的贪污犯改判成“侵占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