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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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 
1989年3月,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和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俗称为“民告官”案件,即案件中的被告均是政府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原告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组织。1989~2000年,审理各类行政案件128件。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撤诉的87件,占结案数的67.9%;判决的30件,占结案数的23.4%。判决后提起上诉的12件,其中维持原判的9件,改判的1件,发回重审的2件。1989~1994年审结行政案21件,年均审结3.5件;1995~2000年审结行政案108件,年均审结18件。其中1996年审结21件,为最多的年份。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审理 
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四个方面的内容。1995至2000年,共受理执行案件2054件,其中,1995~1997年,年均受理百件左右,尔后逐年增加。1998年受理209件,1999年增至642件,2000年为769件。在行政征收申请执行案件中,以农村“三提五统”为内容的执行案件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