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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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80年代,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90年代,审判地点由“就地解决”,改为将当事人传到审判庭按开庭程序进行审理,除个别特殊案件外,案件证据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当事人当庭举证,审判人员不再承担调查搜集证据职责。庭审结束后,只要双方同意即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判决,不再反复调解,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列各类案件之首,并呈逐年上升趋势。1978~1980年,年均审结82.5件;1981~1990年,年均审结171件;1991~2000年,年均审结338件,其中1997年审结557件,为最高年份。农村宅基地纠纷案,1978~1985年年均审理28件。1985年,各镇村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班子,宅基地一经批准,建房前规划班子实地丈量划线,并监督施工,1986年后纠纷逐年减少。1996~2000年,年均审理宅基地纠纷案不足2件。
1978~2000年,牟平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755件,其中离婚案6675件,赔偿纠纷案3022件,买卖纠纷案1956件,债务纠纷案1898件,赡养案1313件,继承案464件,劳动报酬争议案367件,抚育纠纷案277件,宅基地纠纷案252件,财务纠纷案217件,房屋确权纠纷案177件,房屋租赁纠纷案131件,相邻关系纠纷案129件,其他纠纷案2877件。上述案件中,2000年审结2362件,是历年审结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1993~2000年牟平区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一览表
表7-2